文學是審美反映,文學是審美意識形態,這個學說的基本內涵是什麽呢?它們在理論上具有什麽特點呢?根據筆者的理解,有這樣幾點。
(一)“文學審美反映”論和“審美意識形態”的整一性
“文學審美反映”論和“文學審美意識形態”是一個完整的概念,不是“審美”加“反映”,不是“審美”加“意識形態”,它們是一個具有單獨的詞的性質的詞組,不是審美與反映、審美與意識形態的簡單相加。它們本身是一個有機的理論形態,是一個整體的命題,不應該把它切割為“審美”與“反映”,“審美”與“意識形態”兩部分。“審美”不是純粹的形式,是有詩意內容的;“反映”、“意識形態”也不是單純的思想,它是具體的、有形式的。正如布羅夫所說,不存在抽象的“意識形態”的實體,他說:
“純”意識形態原則上是不存在的。意識形態隻有在各種具體的表現中——作為哲學意識形態、政治意識形態、法意識形態、道德意識形態、審美意識形態——才會現實地存在。[1]
這種對“意識形態”的理解不但是正確的,而且是極有意義的。可惜布羅夫對這個問題未能展開論述。不過我們如果細細體會的話,其中有兩點值得我們注意:第一,意識形態都是具體的,而非抽象的。通常我們所說的“意識形態”隻是對具體的意識形態的抽象和概括,那種無所不在的一般的“意識形態”是不存在的。意識形態隻存在於它的具體的形態中,如上麵所說的哲學意識形態、政治意識形態、法意識形態、道德意識形態、審美意識形態,就是這些具體的形態。沒有一種超越於這些具體形態的所謂一般的意識形態。第二,更重要的是,所有這些具體形態的意識形態——哲學意識形態、政治意識形態、法意識形態、道德意識形態、審美意識形態——都是一個完整的獨立的係統。哲學意識形態不是“哲學”與“意識形態”的簡單相加,政治意識形態也不是“政治”與“意識形態”的機械拚湊……當然,所有這些形態的意識形態有它們的共性,即它們都是社會生活的反映,但不同的意識形態反映的對象是不同的。哲學意識形態是對社會生活的總體的根本性的反映,著重回答思維與存在、精神與物質的關係何者為根基的問題。政治意識形態一般而言是反映社會生活中不同集團之間的利益的衝突與妥協問題。法意識形態則是對於社會生活中統治集團按其意誌,並由國家強製力保證執行的行為規則所反映出來的思想領域……審美意識形態一般而言是對於社會中人的情感生活領域的審美反映。意識形態的不同形態的對象的差異,也導致它們的形式上的差異。這樣不同形態的意識形態有自己獨特的內容與形式,並形成了各自獨立的完整的思想領域。自然,各個形態的意識形態是相互聯係、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相互滲透的,但又相互獨立。這些不同的意識形態領域,對於社會的經濟基礎來說,的確有靠得近與遠的區別,但它們並無“高低貴賤”之分。它們之間並不存在誰為誰服務的問題。它們之間的相互作用是不可避免的,但不存在誰控製誰的關係。例如,審美意識形態與政治意識形態的關係,並不總是順從的關係,相反,審美意識形態對政治意識形態的“規勸”、“監督”、“訓斥”等,卻是十分正常和合理的。例如,西方的浪漫主義和批判現實主義,總的說來是對於資本主義政治秩序的不滿,是對資本主義政治意識形態主導下人性的喪失、人的異化、人的悲慘生存狀況以及非人生活環境等,進行“詩意的裁判”。在這種情況下,審美意識形態自身形成一個獨特的思想係統,它的整體性也就充分顯現出來。因此,文學藝術作為審美意識形態,是意識形態中一個具體的種類,它與哲學意識形態、政治意識形態、法意識形態、道德意識形態有聯係,但它們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簡單的誰為誰服務的問題。像過去那樣把文學等同於政治、把文學問題等同於政治問題是不符合馬克思主義的理論精神的。80年代學術界提出文學“審美意識形態”論、“審美反映”論等,也就不是簡單地把“審美”和“意識形態”嫁接起來,更不是什麽權宜之計,而是根植於馬克思主義基礎上的理論建樹。當然,我們強調各種意識形態之間的獨立性和平等性,不是絕對的。在某個特殊時刻,如在中國人民的抗日戰爭時期,毛澤東《在延安文藝座談會上的講話》提出文藝“武器”論、“軍隊”論、文藝為政治服務論,這是非常時期特殊的理論要求,是有其合理性的。但是,在常態時期,各種意識形態應該是相對獨立的。“文學審美反映”論也應作如上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