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周揚的領導下,以群和蔡儀分別擔任主編,匯集了一大批專家、學者,成立了兩個文學理論教材編寫組,新教材的編寫工作全麵啟動。不久,以群主編的《文學的基本原理》出版(1961年成稿,1963、1964年分上、下冊出版)、蔡儀的《文學概論》(討論稿,1963年完成)兩部統編教材誕生。
以群本的緒論和蔡儀本的第一章,在界定文學的本質時,所提出的文學觀念是基本一致的。他們都認為文學是社會意識形態。以群主編的《文學的基本原理》在講到文學性質時候,首先肯定文學是一種社會意識,這種社會意識是社會存在的反映。其次,又說明了這種社會意識如何又演變為“社會意識形態”:“人不是孤立的存在,他總是生活在一定的社會、一定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中,因此,他的思想情感,他對於周圍世界的反映,不能不受到社會發展、受到人與人之間的關係的製約,具有一定的社會性。換句話說,文學藝術同哲學、科學一樣,從本質上看,都是社會意識。”接著教材在引了恩格斯在馬克思墓前的演說那段最著名的話後,指出:“人類社會的一切精神活動的產物,包括政治、法律的觀點以及宗教、道德、哲學、科學和文學藝術,等等,統稱之為社會意識形態。文學屬於社會意識形態,而社會意識形態又是上層建築的一個部分;上層建築最終為經濟基礎所決定,而又反轉過來為基礎服務,對基礎發生反作用。”[1]蔡儀主編的《文學概論》對於為什麽文學是“特殊的意識形態”則主要通過生活是文學的源泉、文學反映生活的角度加以論述。具體說法略雖略有差異,前者為“社會意識形態”,後者為“特殊的意識形態”。這裏需要評述的是,兩部教材都把文學看成是“意識形態”,完全符合馬克思主義的曆史唯物主義對於文學的規定。馬克思在《〈政治經濟學批判〉序言》中說:“隨著經濟基礎的變更,全部龐大的上層建築也或慢或快地發生變革。在考察這些變革時,必須時刻把下麵兩者區別開來:一種是生產的經濟條件方麵所發生的物質的、可以用自然科學的精確性指明的變革,一種是人們借以意識到這個衝突並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藝術的或哲學的,簡言之,意識形態的形式。”[2]馬克思的這段話明確把“藝術的”與“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哲學的”相並列,說明這些精神領域的部門,不論是理性的觀點還是感性的情感與形象,都是“意識形態”的某種形式。應該說這兩部教材都從馬克思的曆史唯物主義的社會結構理論,來確定文學在社會結構中地位,並從這一角度來理解文學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