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經濟體製中的大量商務活動依賴於行政協調,政府在其中起著決定性作用,經濟活動中發生的所有矛盾都要根據各級政府的指令來解決。基層組織或企業之間的糾紛和矛盾往往需要上一級行政機構來處理,上一級處理不了則再往上遞交,如此層層上遞,直到有關領導拍板定調結束。在當時的情況下,政企不分,行政等級越高,決策層次越高,因此,沒有用談判方式解決問題的需要。隻有在少數國際交往中需要談判,在這種談判中也是由政府官員出麵應對,以行政思路來考慮和執行,何況在改革開放前這種談判絕大多數屬於政務談判,極少有商務領域的內容。
改革開放後,我國經濟快速穩定發展,經濟總量大幅度提高,不僅國際商務活動大幅度增加,國內商務活動也越來越多。尤其自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以來,經濟增長勢頭還在不斷加大。這種增長中最大的變化是經濟增長模式的改變,即我國從計劃經濟進入市場經濟,因此,經營模式也隨之而改變。企業或組織之間的合作在不斷增加,包括合作總量的增加與合作範圍和領域的擴大,國內外都存在著大量合作的機會。同時,在合作中發生的矛盾及糾紛也在大幅度增加,應對這種局麵需要多種方式方法。原來的行政幹預方式已經不適用了,也無法合理解決這樣的問題。新的體製下必須用新的方法來應對,商務談判就是重要的方法之一。
1.1.1 市場經濟中強調平等
市場經濟中強調公平、公正、公開,企業或組織之間既處於競爭之中,也可以進行多種形式的合作,而這種競爭和合作應建立在平等的基礎之上,無論企業或組織規模的大小、實力的強弱、經營產業的先進或落後,在市場上均享有平等的權利。企業在商業上可以有盈有虧,但在社會地位上都應處於同等的地位。因此,市場經濟中強調法製化管理,每個企業或組織在市場中遵守相同的法律製度,經營決策過程中需要以法製化運作為前提。商務談判就是在這樣的環境下,用相互溝通、協商、共同決策的方式來尋求合作、處理矛盾、化解糾紛。因而,談判是在平等的基礎上開展的,其結果不僅受到談判各方的尊重,還將成為社會判斷相關企業或組織的誠信度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