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判是決策活動,而且是雙方互動的決策,即隻有在相互配合下才能使決策順利進行。談判是在雙方經營行為以前的活動,而談判的結果將是以後行為的依據和製約,怎樣才能保證這種結果是可靠、可行的,並能達到預期的結果?如果口頭承諾無法達到該目的,即使有了雙方確認的紙張文字又有何作用呢?其實這一切都必須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礎上。困難在於雙方並不處於同一個利益團體內,各自有不同的利益追求,因此這種信任和平時一般朋友之間的信任關係有很大的不同。信任關係的建立需要較長期的磨合,而談判是已經有明確方向的共同活動,給予雙方的時間空間都很不充分,不允許雙方花費大量的時間來了解對方,因此雙方隻能在最短的時間內使意見達成一致。雖然談判也會允許存在一定分歧,但這種差距不能影響合作以後的共同行為,更不能造成影響最終結果的潛在因素。所以談判第一步,就會遇到這一難題。
解決這樣的困難主要依靠主觀和客觀兩方麵的保障。客觀上主要依靠法律的保護。各國都對經濟活動有明確的法律法規,例如公司法,就是給予合法經營者的一種保護,隻要按照公司法規定的要求進行活動,雙方承諾的內容就得到了肯定,任何一方不能違反,否則將要承擔因此而引起的一切後果。這方麵內容將在下一章中詳細展開。
主觀上則要求雙方自身的行為都要做到“言必行,行必果”,建立良好的誠信度。個人有誠信度,組織有誠信度,企業當然也要有誠信度。有很好的、長期的誠信曆史的組織、企業、個人,在社會活動中將會受到他人和社會的尊重,他們為他們的行為所付出的成本就會相對較低,和其他組織或企業的合作就比較容易,談判的難度就比較低;相反,一個誠信度不高的企業、組織、個人,或一個新建的企業、一位涉世不久的個人,在社會活動中要得到他人的認可就比較困難,付出的代價就會比較大,談判中就難以獲得對方的認可,即使提出了一個非常好的建議,對方也會猶豫再三。這在談判中是常見的情況。因此,在市場化運作中樹立誠信的口碑是經營者不可忽視的行為。作為個人同樣也應該樹立良好的信用度,特別是經常參與談判的人更要樹立良好的人品,即信用度,使談判的成功率大大提高。為了一時的利益,甚至為了很小的利益爭端,影響到長期的信用度,是最不可取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