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亨利·西季維克[45]的理論中接觸到快樂主義的另一方麵。根據他的意見,至善就是最大的幸福[46],這意味著快樂減去痛苦之後的最大餘額。痛苦被看成是可以與等量的快樂相平衡的,為了方便倫理分析的緣故,兩種對立的量可以相互抵消。[47]
有一些實踐原則,如果加以明確的表述,其真理性是很明顯的,[48]這些實踐原則中有一個是理性的自愛或審慎的原則。根據這條原則,一個人應當把他自己的幸福或快樂作為一個整體來謀求。也就是說,理性指示我們“對我們有意識的生命的每個部分都要不偏不倚地關心”,對生命的每一時刻的權利都要給予同等的尊重,對將來和過去要一樣看待,對長遠利益和目前利益要一樣重視。為能得到以後的更大快樂和幸福就要放棄現在的快樂,“將來必須得到和現在完全一樣的尊重”。
另一個這樣的原則,仁愛的義務原則教導我們,從普遍的觀點來看,任何個人的利益都不比別人的利益更為重要。一個人在道德上必須尊重他以外每個人的利益,就像尊重自己的利益一樣,除非我們確實公平地判明那個人的利益要少些,或難以確知,難以達到。作為一個有理性的生物,我是必定要去謀求公共利益,而不僅僅是謀求它的一個特殊部分的利益。利己主義者明顯或含蓄地提出他的幸福或快樂不僅對他來說,而且從普遍的觀點看都是善的,例如,他說:“人的本性就是要尋求他自己的幸福。”對此,我們可以中肯地向他指出:從普遍的觀點來看,他的幸福不可能比別人的等量幸福更為重要。這樣,從他自己的原則出發,他可以被引導到承認這樣一個原則:那普遍的幸福或快樂,是絕對的無條件的可欲物或善,因而也是一個有理性的行為者的行為應當指向的目的。[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