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倫理學導論

12.穆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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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勒以一種多少修飾了的形式接受了邊沁的觀點。[35]正當的行為與它們所促進的幸福相稱,不正當的行為與它們所產生的不幸相稱。幸福意味著快樂和沒有痛苦,不幸意味著痛苦和缺乏快樂。[36]但是,快樂有性質的不同,某些性質的快樂,比起另一些性質的快樂來更使人向往,更具有價值。在兩種快樂之中,如果體驗過這兩種快樂的所有或幾乎所有的人都感到其中一種快樂更為可喜的話(這裏不是指出於道德義務感的那種更喜歡),那麽這種快樂就是更可欲的快樂。毫無疑問,那些了解所有快樂的人更喜歡由較高官能活動而產生的快樂,沒有一個理智的人會同意做一個傻瓜,沒有一個受過教育的人會願意當一個笨伯,沒有一個有感情有良心的人會甘心自私和卑鄙,即使他們被勸告說,傻瓜、笨伯和惡棍會從自己的命運中得到更大的滿足。“做人而不滿足要比做豬而滿足更好,做蘇格拉底而不滿足要比做傻瓜而滿足更好。傻瓜或豬若是有不同的想法,那是因為他(它)們隻知道這個問題有關他(它)們自己的一麵,而人和蘇格拉底則了解問題的兩個方麵。”[37]

但是,道德的標準並不是行為者個人的最大幸福,而是整體的最大幸福。[38]“功利主義要求行為者在自己的幸福和他人的幸福之間,像一個超脫的仁愛的觀眾一樣嚴格地不偏不倚。從拿撒勒的耶穌的金規中,我們讀到了功利倫理學的全部精神。像你希望別人對待你那樣去對待別人,像你熱愛自己那樣去熱愛別人,構成完善的功利主義道德理想。”[39]能夠完全地放棄自己的一份幸福或幸福機會的人是高尚的,但是歸根結底,自我犧牲必須是有目的的,而不是為犧牲而犧牲。不能增加或傾向於增加幸福總量的犧牲是無益的。[40]

但是為什麽我要把“整體的最大幸福”而不是我個人的最大幸福作為道德的標準呢?穆勒在這一點上多少是含糊不清的。每個人都要求他自己的幸福,每個人的幸福對他自己來說都是好的,因此,一般幸福對這個集體中的所有人來說也是好的。[41]這裏的論據看來是:每個人都要求他自己的幸福。每個人(每個特定的個人)的幸福對每個人(這個特定的個人)來說都是好的,那麽每個人(這裏指所有的人,全體)的幸福對每個人(這裏指的是每個特定的個人)來說也都是好的。[42]在另一個地方給出的一個較為使人滿意的回答是,我具有一種希望人類幸福的感情,“一種對別人的痛苦和快樂的重視”,“這個堅實的基礎在於人類的社會感情,在於與自己的同胞相一致的願望,這種感情或願望已經是人類本性中一個強有力的本原,是那些甚至無須反複教誨,而僅僅由於文明發展的影響自然會日趨強大的本原中的幸運的一個”。[43]也就是說,我要求別人也幸福,是因為我有社會的感情或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