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倫理學導論

11.邊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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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沁也把快樂看作行為的目的。“快樂本身是善的,而且是唯一的善,痛苦本身是惡的,而且是唯一的惡。”[31]其他的一切之所以善僅僅是就它們促進快樂而言。所有的行為都是被快樂和痛苦決定的,並由這同樣的標準來判斷。“在一個人行動的某一時刻,對他來說最具恒久性的適當目標,就是他從這一刻到生命終結為止的真正的最大幸福。”我們選擇什麽樣的快樂呢?選擇那些持續最久和最為強烈的快樂,而不管它們的性質。“快樂的性質是同等的,小孩玩的圖釘遊戲像詩歌一樣好。”評價一種快樂和痛苦的價值,除了強度和持久以外,我們還必須考慮到它的確實或不確實,鄰近或遙遠,豐富(同類的感覺能夠有源源不斷產生的機會)或純粹(對立的感覺不會有跟隨而來的機會)以及範圍(感受快樂的人數或者說受快樂影響的人數)。[32]

個人的幸福依靠最大多數人的幸福,也就是說,最有利於一般幸福的行為,與有利於行為者個人幸福的行為是相符合的。[33]因此致力於公共幸福必定符合個人的利益,倫理學的任務就是向個人指出這一點。“證明不道德的行為是一種對個人的利益的錯誤計算,揭示品行不好的人對快樂和痛苦做出了怎樣錯誤的評價,這就是有理智的倫理學家的目的。”[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