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倫理學導論

2.古希臘對這個問題的論述方式

字體:16+-

古希臘對這個問題的處理方式是,他們不像我們一樣分析道德事實,以發現它們所依據的原則,而是直接探討至善的性質。亞裏士多德在他的《尼各馬可倫理學》的開頭講道:“每門藝術和每門科學,同樣,每個行動和決心,都可以說以某種善為目的。因此善被定義為事物的目的。但顯然這些目的是不同的,它們有時是活動,有時則是多於活動的結果。正像目的高於行動一樣,活動的結果也自然優於活動。我們有各種各樣的藝術和科學,它們的目的也是個個不同的。例如,醫學的目的是健康,造船術的目的是船隻,家事經濟的目的是財富。”

“那麽,它們各自的善是什麽呢?大致就是這樣一個東西:我們因為它的緣故才去做所有其他的事情。這個東西在醫學中是健康,在戰略學中是勝利,在家庭建築中是一棟房屋,等等。對於每個行動和決心來說,它是目的,因為正是由於它的緣故,我們才去做其他的一切。那麽,如果有一個所有行動的確實的目的,它將是那個實際可行的善,如果有幾個這樣的目的,它們將是這些可實行的善。……我們看到目的是不止一個的,其中有一些,像財富、長笛和器械,我們一般都把它們作為達到別的目的的手段,它們顯然不是最後的目的。但是,至善卻很明顯是最後的東西。因此,如果隻有一個最高目的,這個目的就是我們尋求的對象,如果目的不止一個,那就要尋求它們之中最高的目的了。我們說,由於自身的緣故而被尋求的目的,要比作為一種達到其他東西的手段而被尋求的目的更高,我們說,那從不作為一種達到其他東西的手段而被欲望的目的,要比那既作為手段又為了自身而被欲望的目的更高;我們說,如果一個東西總是由於自身的緣故被欲望,而從不作為達到其他東西的一種手段被欲望,那麽,這個東西是絕對地最高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