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還提出了一個論點說:隻要一個人的動機是善的,我們就稱這個人是善的,而不管他的行為是否產生有害的後果。假如效果成為價值的標準,豈不是要把一個具有善良動機的人也稱為惡人嗎?馬提諾說:“我們始終是判斷那些與行為的外在過程相區別的內心動機。”或者,像布萊德雷所說:“出自善良意願的行為是善的。”[14]康德堅持:“在這個世界上,甚至在這個世界以外,除了善良意誌,不可能想象還有什麽東西能夠無條件地被稱為善的。”“一個善良意誌是善的,不是因為它的實行或效果,也不是依靠它傾向於達到一個計劃的目的,而隻是依賴於這個決定自己,也就是說,它本身是善的。”[15]
讓我們來分析這個論點:
(a)一個行動之所以善,是因為它為一個善良意誌所推動。但是我們問:什麽是善良的意誌?有一個像絕對善良的意誌這樣的東西嗎?如果沒有,那用什麽標準來判斷意誌是否善良呢?難道一個善良意誌不是一個相對於某些東西而言才是善的意誌,不是一個要實現某個目的的意誌嗎?說一個善良意誌是一個意誌善良的意誌,不是在兜圈子嗎?什麽是善,什麽是善的標準?我們在此需要一個判斷行為動機的標準,正像我們需要一個判斷行為的標準一樣。
(b)不,你說不需要。一個善良的意誌就在於它出於義務感或對道德律的尊重而行動,它並不涉及效果[16],我們稱在此意義上意誌是善的人為善的。但是,我們問,當義務感驅使一個人犯罪時,我們也真的稱他為善的嗎?幾乎每個暗殺國家統治者的狂熱分子(從哈莫狄斯、亞裏斯托格頓到奪去無護衛的奧地利伊麗莎白女皇生命的可憐凶手),都是出自一種義務感而行動的。我們不能稱這些自命的愛國者是善的,即使我們相信他們的動機是善的(在他們企圖造福於人類的意義上)。事實上是,我們不僅判斷意圖或者動機,而且判斷動機和行為兩者,判斷其人其行,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麵。當一個人的動機是善的或純潔的時候,我們稱他主觀或形式上是善的,當他的行動是善的時候,我們稱他在客觀上或實質上是善的。[17]我們引用包爾生舉的例子:聖徒克裏斯平從富人那裏偷皮革為窮人做鞋,他的願望是減輕苦難,他的動機在一定意義上是善的。但是我們怎麽能讚同他的行為,讚同那些相信應當用邪惡的武器來同邪惡戰鬥的政治謀殺者的行為呢?從富人那兒偷竊以造福窮人的行為能是正當的嗎?殺人(即使不是出自惡意的預謀)能是正當的嗎?我們說這些行為不是正當的,因為偷竊和謀殺傾向於產生毀害生命的後果,因為這些行為的本性就是產生毀壞和滅亡。所以,一個人可能主觀上是道德的而客觀上是不道德的、反之亦然。而當他的動機與行為之間存在不一致的時候,我們能稱他是真正善或真正道德的嗎?我們能把他樹為世界的一個榜樣,像讚美一個動機與行為一致的人一樣讚美他嗎?不,我們倒不如去為他尋求寬恕和諒解。想一想我們信奉天主教的祖先們出於宗教的熱誠、為了上帝的更大的榮耀所殺害的千百個不幸的人吧!我們翻閱宗教法庭的曆史記錄,想到責任感竟然與這樣的殘忍、這樣的無情、這樣的無人性聯係起來,不禁為之戰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