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我們碰到另一個反對:你的這個原則有什麽確證呢?你說一個行為的善惡是根據它所產生的為人喜愛或為人厭惡的效果,但為什麽人們喜愛這些效果呢?為什麽他們比較喜歡某些效果而不喜歡另一些效果呢?為什麽他們感到必須去創造某一些效果而避免引起另一些效果呢?你說道德是達到目的的一種手段,道德規範是建立在它們的效用上的。就算我們同意這一點,就算我們能依靠各種特殊規範都服務於一個目的的事實來證明這些特殊規範,但是,我們怎麽去證明這個目的本身呢?
我們回答不了這個問題。我們把某些行為看作善的或惡的,是因為它們所要產生的某些效果或所要實現的某個目的或理想。這些為人欲望的效果、目的或理想是絕對的,我們給不出任何理由解釋人為什麽寧願活而不願死,或寧願幸福而不願不幸。我們能理解為什麽具有某些衝動:人要逐漸去發展那些傾向於實現幸福生存的行為類型。但為什麽他要欲其所欲,卻是我們不能解決的一個謎。我們的倫理學在這兒已經達到了極限,在這兒我們聽到了一個真正的無條件的絕對命令。[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