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已經一般地敘述了什麽是倫理學的對象及其研究方法。現在讓我們來指出倫理學的事實與別的事實有什麽不同。我們假設一個人蓄意殺死另一個人,我們稱這種行為是“謀殺”,對它進行道德判斷,認為這是邪惡的、有罪的,應該嚴懲的。這一行為也可以從物理的或生理的角度來觀察:貯存在凶手腦細胞中的能量受到某種外部刺激,從而被釋放出來進入與某些肌肉相聯係的傳導神經,這些肌肉使握有殺人武器的手臂運動,造成在犧牲者顱骨上的一擊,這一擊如此厲害地損傷到受害人的大腦和依賴於神經係統的生命機能,以致引起死亡等。檢察官可能撇開生理的甚至道德的因素,純粹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待這個行為——蓄意殺人是一種為法律所禁止、可以判處死刑的罪惡。心理學家則可能試圖解釋整個事件的心理過程:被害者生前的行為在凶手心裏引起了某些動機,這些動機越來越強烈而變得難以抑製,直至引起最後的一擊。
我們看到,一件事情或相同的事情可以從不同的觀點來考察,每個思考者都可以撇開其他的因素而從中選擇某一特定成分進行研究。例如,物理學家觀察彩虹,試著了解產生它的物理條件。我則可能凝視著彩虹,稱它是美麗的,然後自問,是什麽使它這樣美麗?為什麽對它的凝視使我產生美的感覺?這要求美學來回答這個問題。在倫理學中,對於我們所注意的那些行為、動機、品質,我們並不關心產生它們的生理及物理的原因,所有這些行為、動機、品質之所以引起我們的興趣,我們之所以賦予它們某種價值,僅僅是因為它們與人的精神有某種聯係,它們在我們心中激起特殊的道德感情和道德判斷。凡是能夠引起這種判斷的行為都屬於倫理學的範圍。如果沒有人對事物表示讚成和反對,沒有人稱事物為正當或錯誤,就不會有倫理的科學。如果對某些行為和動機的思考並不引起我們的道德感情和道德判斷,也就不會有倫理的科學,因為這裏沒有任何倫理學研究的事實。我們也許還可以是一個完美的物理學家、生理學家、天文學家甚至哲學家,但是我們決不會對一個行為提出道德判斷。我們賦予事物以價值,我們稱它們為正當的或善的,不正當的或壞的,這是倫理學的重要事實,是使倫理的科學成為可能的前提。[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