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倫理學導論

5.道德判斷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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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前麵說過,道德判斷是以行為為對象的,但是我們必須加上一句,不是所有行為都適合於進行道德判斷。隻有對於像我們一樣有意識的生物的行為,我們才進行這種判斷。我們不把一次地震或一次颶風稱作正當的或不正當的,像馬提諾說的那樣:“我們不讚美金礦也不譴責毀滅性的風暴。”[9]小孩或野蠻人可能讚美或譴責這樣的現象和無生命的東西,但這可能是因為他們以為它們具有靈魂,或者因為他們見到別的人這樣做的緣故。一般說來,今天我們是把道德判斷限定在有意識的人的行動上的,我們希望這種行動有一個精神的或心理的基礎,隻有當行動是一個有意識的人的表現時,我們才對它進行道德判斷。如果我們得知行動者不能控製自己的行動,這行動並非出自他的意誌,或者做出這一行動時他不能用健全的方式推理、感覺和判斷,那我們就不對此進行評判。對於人們在癲癇病發作時,在被催眠的恍惚狀態中或睡眠時做出的行動,以及在無力自製時做出的純反射性行動,我們不置褒貶,對一個精神病患者的行動,我們也同樣不加毀譽。但是,如果所考慮的行動是行動者某些以前行為的必然後果,而那些行為本來是他可以避免的話,我們則對此種行為做出道德判斷,或者說,至少也要對行為者做出道德判斷。不管在什麽地方,隻要我們確信行動純粹是機械的,即是從生理上被決定而沒有意識伴隨的,我們就不從道德上判斷它們。同樣,無論何時何地,隻要它是有意識實行的動作,我們就試圖判斷它。

所以,我們說:道德判斷的對象是人的行為(conduct),即人有意識有目的的行動(action)。[10]但是,我們決不要忘記,過去並非總是這樣做的,甚至現在,或許,也還不是普遍如此。不過,就我們現在而言,心靈究竟對什麽東西做出它的判斷無關緊要。對於倫理學來說,重要的是終究做出了這種判斷,倫理學的任務就是科學地考察被從道德上判斷或可以這樣被判斷的事實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