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倫理學導論

3.實際的效果和自然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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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者宣稱,一個行為的道德價值不依賴於它的效果,而且可以說,它的善惡與它的效果是完全無關的。[9]即使由於某些特殊情況,暗殺一個暴君總的說來會產生好的效果,而一個慈善的行為有時卻適得其反,謀殺也還是不正當的,仁慈也還是正當的。[10]

我們說,很對。但我們並不曾認為一個行為正當與否是由於它在某一特殊情況中實際產生的效果,而是認為一個行為正當與否是由於它自然傾向的效果。砒霜是一種致命的毒藥,因為它自然的傾向就是引起死亡,有時沒有出現這種通常的後果,我們說這隻是例外,還是把砒霜看作一種致命的毒藥。謊言、誹謗、偷竊、謀殺和背信棄義都自然傾向於產生惡果,因而是不正當的,這種傷害的性質存在於這些行為類型的本質之中。世界安排得使某些行為必然產生某些效果,而人性又構造得必然喜歡某些效果而厭惡另一些效果。不論我們是設想上帝直接給人以某些法規,人們服從這些法規就能達到他所希望的目的;還是設想人們是自己發現這些法規的,都不能改變這樣一個事實:道德致力於一個目的,這個目的是它存在的根據。

此外,要證明殺死暴君沒有任何惡果以及那種效果與動機不符的慈善行為沒有任何好處是很困難的。人的本性是這樣構成的,以致像謀殺這種犯罪行為不能不傷害到他。人類的經驗展示這樣一種行為的效果是有害的,在任何特殊情況下,你都不能證明謀殺完全無害。誰能肯定謀殺愷撒、沙皇亞曆山大二世,甚至卡利古拉(羅馬皇帝)是一件值得祝福的事呢?誰又願生活在殺死暴君成為普遍規範的社會裏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