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我們看看是否可以為我們的問題找到一個答案。什麽是道德評價的最終根據?為什麽誠實是正當的,說謊和偷竊是不正當的?下麵的思考可能有助於我們解答:
(1)每個出自意誌的行動都有一定的目的,我們希望實現一個目標。確實,所有的行動都趨向一個目的或目標。甚至包括本能的和機械的行動。這在於事物的這種本性——動機和活動都要產生結果。既然人類行為出自人的意誌,既然意誌總是指向某種結果,那麽可以推斷道德行為也是指向一定的結果,實現人們所欲望的一定的目的或目標的。但我們不能走得太遠,把這些結果或效果當作道德行為存在的理由。
(2)當我們思考那些當代稱之為正當和不正當的行為類型時,我們發現,那些正當的或善的行為類型始終不變地產生著和那些不正當或惡的行為類型不同的結果,前者的結果為人愛好、欲望和讚同,而後者的結果則被人厭惡和反對。謊言、誹謗、盜竊、謀殺和背信棄義,等等,產生我們稱之為有害的惡劣的後果;追求真理、誠實、忠誠、仁愛、正直則產生一種有益的結果。世界安排得使某些行為必然產生某些結果,人性則構成得必然喜愛某些結果而厭惡另一些結果。謀殺的行為引起了無數的災難性後果:犧牲者和他的生活希望的毀滅、他親屬的痛苦的感情和複仇的願望、整個社會普遍的悲哀和無保障的感覺。被害者的家庭可能因供養者的死亡而遭受物質上的困苦,而他們的不幸也間接地影響到別的生活圈子。凶手本人不可能再像犯罪以前享受那種有保障和安寧的生活了,他使自己陷入了別人的憤怒之中,更不必說那隨時可能降臨的法律懲罰。該隱的記號已經刻在他身上,被他殺害的人的鮮血在呼籲複仇,人們厭惡凶手,仇恨凶手,而他也施以同樣的回報。甚至在最原始的社會裏,這種罪行也要產生諸如此類的後果,人們不可能共同生活在慣常發生這類行為的社會裏。在一個社會裏,如果它的成員彼此撒謊、偷竊、謀殺並互相輕侮;而且罪惡不被懲罰,錯誤不被糾正,甚至連竊賊和無賴也混在一起,那麽,這樣的一個社會絕不可能昌盛。因此,我們認定行為的效果(無論內在的和外在的)在道德中具有重大的意義,不是很有道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