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一點值得考慮。康德教導說,出於義務心,出於對道德律的尊重而采取的行為才是道德的。出於愛好而采取的行為則沒有道德價值。如果你由於愛而行善,如果你喜歡對人善良,因為你愛他們而幫助他們,你的行為沒有價值,也不能說你是有道德的。可是,如果你沒有這樣的愛好,甚至對這樣做有一種反感,隻是出於一種義務心而去幫助他們,那你就是有道德的。[43]
當然,這類問題要看各人出發點如何。如果說道德的標準是責任感或義務,那當然隻有出自對道德律的敬畏的行為才是道德的。但是堅持這個觀點引起一個很大的疑問:我們真的隻能把康德認為是道德的這一類行為稱為道德的嗎?如果我們這樣做,我們就得把出於責任感的謀殺犯看作有道德的。康德反對說,不,你不能稱這個謀殺犯為道德的,他本人也不能稱自己為道德的,因為他不可能決意使他的行為成為普遍的原則。那麽,為什麽不能呢?我們問道,他為什麽不能決意使殺死暴君成為普遍的原則呢,隻要這個行動是為責任感所推動的。而且,康德在此又引入一種新的原則或標準,即合於成為普遍的準則的行動。他首先說,出自責任感的行動是道德的,然後他又告訴我們:“僅僅按這個準則行動,憑此,你同時希望這個行為能夠成為一個普遍的法則。”如果他堅持第一個命題,那個謀殺犯就是道德的,如果他堅持第二個命題,那麽責任感就不是標準了;如果他同時堅持這兩個命題,我們不是陷入矛盾,就是得以某種方式來調和它們。[44]
在我看來,主要的在於一個人是否做了正當的事情。縱使他是出於愛好去做的,因為他熱愛這種行為才去做的,我們為什麽就不能判斷他為道德的呢?斯賓塞相信這樣的時候將會到來,那時候責任感或道德義務將要終止。他說:“這種情況並不罕見,對義務的堅持最後使它成為一種快樂。這等於承認,最初行為動機中包含一種強製的因素,最後這種因素消失了,實行這個行動時已經沒有任何不得不這樣做的感覺了。”[45]那麽顯然,“在道德意識中由義務一詞所代表的那種成分將要消失。”無論如何,我覺得,因為一個人熱愛而行善就不稱他為道德的是毫無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