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倫理學家認識到良心作為一種判斷力起作用的事實,所以,以考爾德伍特的方式談論它。考爾德伍特說:“良心是一種心靈的能力,每個人依靠它來發現道德的法則,以指導自己的行為。它是理性,為我們發現絕對的道德真理。”[18]庫德華茲和克拉把這樣一些判斷,像偷竊是不正當的、謀殺是不正當的等,看作自明的和必然的,因而宣稱它們是永恒的真理,和在數學中發現的真理一樣。他們斷言,這些命題是立即地直覺地被認識的。它們既不需要也不可能被證明。它們是心靈固有的、先驗的、天賦的。另一些倫理學家相信我們直接的知覺行為的正當與否,一個行動剛一提交給我們的意識,我們就知覺到它的道德價值。馬提諾和累基屬於這一派。這樣,一方麵是理性直覺論者堅持道德命題或者刻在我們心上,或者我們有一種理性的能力,按這種理性能力的本性,它必定要製定出這些道德命題;而另一方麵,知覺直覺論者則堅持我們沒有印在心上的或由理性做出的這種普遍命題,我們隻是在行為和動機提交給意識時,直接地知覺它們的正當與否。
我們主要用下麵的五點意見回答這些派別:
(1)雖然在道德意識中存在一種理性的或認識的成分(無論你稱它為知覺、理性還是別的名稱),它卻不是道德意識的全部。我們決不能忽視上麵描述過的感情和衝動的重要成分。
(2)我們沒有極端直覺論者所斷定的那種天賦的道德評價的知識或知覺。假如我們有,那麽所有人的判斷就會是一致的,但事實卻並不如此,我們也不能辯解說道德法則在蠻族中是模糊一團和被排除在外的。[19]既然任何人群都不可能消除時空的觀念,那麽他們又怎麽可能唯獨除去先驗的道德形式呢?在康德看來,表麵上沒良心的人們並不是真的沒良心,而隻是漠視它的命令而已。[20]這對有些人說來無疑是真實的,但是我們肯定不能這樣斷言:說所有過去時代的所有民族都有我們現在一樣清楚道德的法則,卻有意地不去遵守它們。還有一種說法是,雖然人們可能在細枝末節上有所不同,但他們都確實地承認某些基本的道德原則,把它們看作自明的和必須履行的,例如,殘酷的行為被人們普遍地譴責,仁愛被人們普遍地讚揚。累基說:“這是一個心理學的事實:我們直覺地意識到,我們的仁愛的感情高於我們含有惡意的感情。”[21]但是,人類學家和曆史學家發現的許多事實,看來都是和這些說法相矛盾的,至少,它們喚起了人們對這些說法的懷疑。[22]伯頓說:“在東非不存在良心,後悔表示的隻是對錯過了殺人越貨的機會所生的懊惱。搶劫使一個人光榮,謀殺則創造出英雄(幹得越凶殘越好)。”[23]布爾克哈特說:“阿拉伯的強盜,把他的行為看作光榮的事情,強盜這個詞是奉承一位青年英雄的最高的頭銜。”[24]一位印第安事務官加爾布雷思先生把印第安人中的蘇人描繪成:“頑固的、野蠻的、極端迷信的。他們把許多惡行看作德性。偷竊、放火、強奸、謀殺都被他們視為揚名的手段。印第安的青年從孩提時候起就被教導把殺戮作為最高的德性。”[25]“在塔希提島,傳教士們認為有不少於三分之二的兒童被他們的父母殺死。”[26]“確實,我記不起哪怕一個例子,表明有哪個蠻族人曾有過任何後悔的表示。我能回憶起來的幾乎是唯一的情況是,當亨特先生問一個年輕的斐濟人為什麽他殺死自己的母親時,一個屬於較低種族的人直率地說這種行為是正當的。”[27]達爾文相信,原始人的良心不會為他傷害自己的敵人而責備他。“倒是他沒有為自己複仇,良心會去責備他,至於以善報惡、熱愛自己的敵人這種高水平的道德是否僅僅靠社會本能就能使人們這樣做是值得懷疑的。我們需要依靠理性、教育和對上帝的敬畏與愛,使和同情聯係在一起的那些本能培養發展起來,這樣,才能使人們思考和服從基督的教訓。”[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