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倫理學導論

5.作為判斷的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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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良心也進行判斷,也具有認識的或理性的特征。讓我們看看我們是怎樣做出道德判斷的。我們知覺或思考一個行動,引起了義務的感情和讚成的感情。我們用語言表示這些感情說:這個行動是正當的,應當這樣行動。這樣就做出了一個道德判斷。在此,這個判斷是建立在感情上的。當我宣稱一個行動正當與否時,我正在表示我對於它的感情。當我說一個物體是美麗的時候,我實際上是說它引起了我的某種感情(美感),我聲稱隨地吐痰是粗鄙的,我也是在表示這個動作在我心裏引起的一種厭惡的感情。假如這些被稱作道德行為、美的事物和粗鄙動作的東西不激起我的這些特有的感情,我就不可能像我剛才那樣做出判斷。

一些哲學家強調良心的認識成分,所以把良心稱為道德判斷的能力。對他們來說,良心不是一種情感的能力,而是一種認識的能力、一種發現真理的能力、一種我們用以領悟道德真理的特殊能力。但是我們說,首先,這不是良心唯一的功能,我們絕不能忽略良心所包含的特別的感情成分和衝動成分;其次,我們做出道德判斷的能力和做出其他判斷的能力之間並沒有什麽不同。區別僅僅在於判斷的對象和產生判斷的精神背景(感情和衝動)不同。判斷就是判斷,不管它是用於道德、審美還是禮儀。判斷是一種包含分析和綜合的基本心靈活動,當我說這所房子是紅色的時候,我是在分析我看到的一個物體,選出它的一個特殊性質做出論斷,而這所房子本身是一個具體的整體,我隻是把它們分開用以判斷而已。當我說這個行動不正當時,我實際上是在這個行動之外分析它在我心中引起的感情,敘述它對我的意識所產生的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