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倫理學導論

3.義務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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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發現良心是各種心理成分的集合。現在讓我們較為詳細地考慮其中一些獨特的成分——首先是義務感[6]或責任感——一種感情和衝動的混合物。無論如何,這種巴特勒如此強調的感情[7],並不僅僅是一種趨向某種行為的衝動感,也不是像居伊約堅持的那樣是另一種衝動[8]。說“一個人應當忠實”,也並非如達爾文所想的那樣,跟說“指揮棒應當指揮”一樣。[9]此外,這種義務感也不像克拉克所認為的那樣,等同於邏輯上的必然感。[10]道德義務是一種特別的義務,一種獨特的精神過程。我們不可能描述它,為了理解它我們必須感覺它,在這方麵,無論如何,它和所有別的心理狀態一樣。向一個從未體驗過義務感的人描述義務,猶如跟一個盲人談論色彩一樣不可能。

正是這種義務的感情激發人們的敬畏心,使人們相信良心是從另一個世界來的聲音。他們用良心的人格化來代替科學的解釋,把它看作外來的,看作直接從天國來的使者。甚至有些哲學家也感到,不求助於超自然和超感覺的原因,就不好解釋良心的權威。馬提諾說:“它是上帝的生命和帶著領悟力進入並居留於我心中的指導性的愛的結合物。我們在此遇到了一種定居於我們意識中心的客觀的權威。”[11]“它在我們身上顯示自己的權威,表現它不僅僅是從我們的意誌而來的,而且是完全獨立於我們的特質的東西。”[12]康德也在自己心中發現這種義務的感情或衝動,或者說是相伴某些觀念的權威,發現它是以一種命令式來表現的:你須這樣,你勿那樣。他從良心這些督促的內容裏抽象出共同的東西,即權威性、義務感,把它作為這種抽象的實體。這是一種類似時空和因果性的心靈形式。但是,既然這種形式或義務範疇關係到行為和實踐,康德稱它為實踐理性的範疇,或稱意誌。[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