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另有一派倫理學家否認良心是天賦的,試圖把它解釋為一種後天獲得的東西[48],一種經驗的產物。我們沒有任何專門的道德天賦,能夠直覺地區別正當與否。我們的道德知識和所有別的知識一樣,是依靠經驗獲得的。我們可以稱這個觀點的擁護者為經驗論者。
(1)因此,霍布斯[49]說:“我們用‘良心’這個詞通常表示的意思是科學或意見。因為當人們憑良心說這樣一件事情是真的時候,他們是確實認為這件事已無可懷疑,否則就不會這樣說了,所以,他們知道或者自以為知道這是真的。但是,當人們憑良心評述事物時,並不意味著他們就一定掌握了他們所說事物的真理,他們所說的還隻是一種意見(不但是有關某個事物的真理的意見,而且是有關他們對這個事物的知識的意見),這些命題是否具有真理性還是需要隨後證明的事情。因此我把良心定義為:明顯的意見(opinion of evidence)。”[50]又說:“我認為當一個人正仔細考慮是否他要做一件事時,他不是在做別的,而隻是在考慮做不做是否對他更有利。”[51]“道德哲學不是別的,而隻是人類交往和人類社會中有關什麽是善、什麽是惡的科學。善惡是表示我們的愛好和厭惡的名稱,在不同氣質、風俗和教義的人群中,善惡也是不同的。不同的人,不僅對於什麽是快樂、什麽是痛苦的判斷不同,而且對日常生活的行動,什麽是合理的、什麽是不合理的,意見也不相同。”[52]
(2)約翰·洛克實際上同意所有這些意見。他也否認有天賦的觀念或真理,無論這個真理是“思辨的”還是“實踐的”。自然賦予人一種對幸福的欲望和對不幸的厭惡,它們是一種先天的傾向或實踐原則,影響著我們全部的行動。[53]我們稱那易引起我們快樂的為善,稱那易引起我們痛苦的為惡。[54]上帝既已安排得使某些行為類型促進公共福利和保障社會,同時也有利於行為者本人,人們就發現這些行為類型並承認它們為實踐的規則。[55]這些規則附有某些獎賞和懲罰,這些賞罰或者是由上帝所給(來世無窮的獎賞和懲罰),或者是由人所給(法律的懲罰、大眾的讚揚或譴責、名譽的喪失等),它們也是一種善惡,但並非行為本身固有的產物和結果。[56]然後,人們參照這些規則(即上帝的規則、國家的規則、輿論的或私人責難的規則)來衡量他們的行動。他們根據自己的行為是否符合這些規則,來判斷自己是否在道德上正直。[57]這樣,道德的善惡,僅僅是我們的自主行動同一些規則的符合或不符合而已,立法者據此通過他的意誌和力量為我們昭示善惡。[58]所以,良心“不過是我們關於道德正直或行為不端的意見或判斷”[59]。“許多人可能用獲得其他事物的知識的同樣方式,來達到讚同某些道德規則,並確認他們自己的義務。其他的人則可能從他們的教育、同伴及本國的風俗習慣達到同樣的信念,但不管是怎樣得到這信念的,都說明建立良心要有一個努力工作的過程。這樣,我們無須任何‘刻在我們心上’的規則就可做出我們的道德判斷。有些人在良心上具有同樣傾向,卻會做出其他人所避免的事情。”[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