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基、馬提諾和巴特勒主教屬於這一類。他們認為良心是直覺的,但不像前麵的思想家所說的是一種感情;也不像庫德華茲講的是理性的產物,而是一種天賦的知覺。
(1)根據巴特勒[35]的意見,每個人都有一個優越的反省原則或良心,它區分他內心的各種原則和外表的各種行動,並對它們和他本人進行判斷。良心斷然地宣布某些行動本身是惡、錯誤、不公正的,它無須找誰商議,無須接受勸告,就可以威勢凜然地盡力發揮作用,恰當地讚揚或譴責行動者。正是靠這種天賦的能力,人才成為一個道德的行動者,成為他自身的法律;這種能力不僅被考慮為他內心的原則,和別的原則一樣有它的影響,而且被考慮為在種類和性質上優越於所有其他能力的一種能力,它本身具有之所以能這樣的權威。如果不包括判斷、指導和監督的意義,你就不能構成這種能力(即良心)的概念。統治和支配是良心這個觀念的基本成分,它來自人的組織結構。如果良心能像它所表現的權威或權利一樣也擁有力量,擁有強力,良心就會絕對控製世界。“我們為什麽有義務尊重和遵守它呢?——你服從這條法則的理由就在於它是你本性的法則。你的良心讚成並證明這樣一個行動,這本身就是一個義務。良心不僅展示給我們應當走那條路,而且隨身帶來了自己的權威,良心是我們本性的指示,它依靠我們的本性來安排我們”,等等。[36]“作為確實的規定,全部的道德法則可以說與天啟命令是相等的,因為《聖經》也命令實行每一種德性,在這方麵,它們是處在同一水平上。但是道德法則還印在我們的心上,交織在我們的本性中,是造物主的一個直接通知,所以作為兩者衝突的道德法則更為可取。”[37]
(2)馬提諾對直覺論的修正是很特別的。他說,我們相信,關於知覺能力的簡明證據,就在知覺的對象和知覺本身之中。“這種雙重的確信在於這個公理:我們作為誠實的人,必須承認我們的知覺能力的直接存在,若沒有它們,精神就完全不可能活動了,因而這些先決條件具有最高的確實性。”我們的道德心理學,有這一點也就足夠了。假使說知覺是它的對象的向導,良心指示的是義務。[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