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倫理學導論

4.感情直覺論者

字體:16+-

另外有一些哲學家,他們同意上述關於良心是天賦的觀點,但是,他們並不把良心看作一種理性的能力,並不把它看作是一種宣布像偷竊是不正當的、仁慈是正當的這樣一些普遍必然的判斷的能力。他們認為,對於提交給我們的—個特殊行為或動機,我們或者是通過感情或者是通過知覺得知它們是正當或不正當的。對於某些呈現於我們麵前的動機和行為,我們對它們進行判斷,我們這樣做是因為我們能直接地感覺或知覺它們正當與否,而不用先把它們和來自理性的某種普遍的天賦真理或命題相比較。對於這個觀點的擁護者,我們可以把他們分為兩類。我們稱那些把良心看作一種感情,稱良心是一種感情的能力的哲學家為感情直覺論者;稱那些把良心建立在知覺的基礎上的哲學家為知覺直覺論者。[18]

(1)根據沙甫慈伯利爵士[19]的觀點,人具有“引向私人的善的自愛的感情”和引向公共的善的“天生的,仁愛的或社會的感情”,以及既不引向公共的善也不引向私人的善的“違反自然的感情”。德性在於消除後者,而在前兩種感情之間建立一種恰當的和諧或平衡。但是我們怎麽辨別這些感情是否建立了一種恰當的平衡呢?依靠道德感,即一種對於正邪是非的感覺,一種所有理性生物的自然本性,它是“任何一種思辨的意見都不能直接排除或消滅的感覺”。他說:“在一個能夠構成事物的一般概念的生物那裏,感情的對象不僅包括呈現給感官的外部存在,而且包括這些感情自身。憐憫、仁慈、報恩的感情以及相反的感情,都通過反省帶到心靈前麵,成為心靈的對象。這樣,依靠反省的感覺,除了這些已經體驗過現在又變為新的好惡對象的感情以外,又產生了另一種感情。”[20]“隻要我們去觀察行動,去辨察人的感情和**(它們大都是一被感到就被辨察的),就有一雙公正的內在的眼睛極其明確地區分美好與醜惡,可敬與可憎,所以怎麽可能不承認這些區分有其天賦的基礎,辨察力本身就是天賦的,並隻能來自天賦呢?”[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