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人提出責任感來反對決定論和證明意誌自由。可是,這隻能證明行為和動機依靠性格和來自行為者的意誌。人把他每個決定的行動都看作他人格的表現,事實確也如此。行動是他的行動,出自他的意誌,是他性格的產物。他並不把他的性格看作他外麵的某個東西,這個東西強迫他這樣做,推動他那樣做;而是把性格與自己視為一體。他的性格事實上就是他自己,因此他認為要對他的行為和動機負責。他感到自己是行動的主體,行動是他的行動,除了他自己還有誰能夠對他的行為負責呢?
但是,如果性格是一係列條件的必然產物,即使一個人感覺自己有責任,為什麽要讓他一個人來負責呢?如果他的行動是一係列原因的結果,為什麽要為他不可避免會去做的事而懲罰他呢?我們說,這是因為懲罰也是一個有力的決定行為的原因。為什麽我應對我的行為負責呢?用特恩多的話來回答就是:“社會有權利保護自己免受凶惡力量的侵犯,不管這力量是必然的還是自由的,是來自自然界的還是人為的。”[23]懲罰之所以有意義僅在於它也處在事物的因果鏈條之中。我們可以通過教育使一個人變得有道德,也就是說,影響他的性格,引導他為社會利益而行動。正像黎爾精辟地指示的那樣:“人盡責並不是因為他生來就有道德,人變得有道德則是因為他盡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