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倫理學導論

第十一章 性格與自由[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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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性與邪惡

我們發現,那傾向於促進幸福(welfove)的行動是正當的,相反的行為則是不正當的。我們也發現行為是內部心理狀態的外在表現,是由人內部的力推動的。在這些內部狀態中,我們描述過所謂利己和利他的衝動、感情以及道德感。因而我們說道德或道德行為來自人的內心,代表人的意誌,如所有行為一樣是人們意誌的外在表現。那為自己或他人謀求幸福的道德行為是出於他們對那種幸福的意誌和欲望。人類總的來說是欲求它自身的保存和發展,為此它會相應地采取能夠實現這個目的的行為。

我們稱傾向於促進幸福的行為為道德的,稱相反的行為為邪惡的。我們稱傾向於表現為有德行為的意誌為善的意誌,稱那相反的意誌為惡的意誌。我們稱那應當實行的行為為義務,稱這樣做的人為有義務感的人。

道德基於衝動,人們欲望自己和他人的保存,因而他們是道德的。但有一點很重要,並不是每個衝動都必然是道德的。保存自己生命的衝動就不一定是道德的,它可能如此地不合理性以致毀了你,你對食物的欲望可能如此地強烈以致給你帶來災難。同情的衝動也不一定是有德的,你對一個人的同情可能是不合理性的,以致同時損害到你和他。

德性是有理性的衝動,即實現道德目的的衝動,它是由理性指導,由觀念控製的衝動。衝動依靠人在自然和社會環境中的經驗而形成和塑造,過分的衝動被抑製,較弱的衝動被加強。道德感情或良心也可以加強或抑製衝動,義務感可以控製一個極端利己的衝動,加強一個軟弱的利他的衝動。一個極端自私的人可能被他的良心管轄,被那種他不應當放任自己的欲望以致傷害別人的感情限製在一個適當的範圍內;而一個缺少利他精神的人則可能被他的良心推動去關心別人。義務感也可以使一個很少關心自己生命保存和發展的人去發展他的生命,使過於利他的人去修正自己的利他精神。[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