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培養的有效性直接與教師教育專業設置的微觀結構有關。本章借鑒美國學者的分析框架,[1]從教師教育專業設置的政策背景、教師教育機構的製度背景、教師教育專業設置的指導思想、教師教育課程、教師教育中的教學法等方麵進行討論。
1.美國大學教育學院[2]教師教育專業設置的政策背景
美國大學教育學院教師教育專業的設置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州政府政策的影響。州政府關於教師培養的政策可分為兩個方麵。
其一是州政府對教師教育專業的認定(program approval)。為保證教師培養的質量,州政府對本州大學所設置的教師教育專業實行認定製度,通過認定的專業才允許招生運作。認定的標準各州稍有不同。以威斯康星州為例,認定標準包括“教師教育的組織與管理、教師教育機構的教師、教學設備與資源、為學生提供的服務、招生與錄取、理論框架六個方麵。其中理論框架部分涉及教師教育的課程內容、教學實習、評價等”。[3]這些標準為威斯康星州的各類教師教育專業提供了一個基本的框架。
其二是州政府的教師標準(有的州稱其為教師執照標準,也有的州稱其為教師資格證書標準)。這是“州政府為保證公眾安全而對教師從業者頒發的職業許可,證明持有者達到了從事教學的最低標準”。[4]各州的教師標準各有不同。威斯康星州的教師標準包括十條,涉及“教師的學科專業知識、關於學習者和學習的知識、教學方法與策略的知識,涉及教師促進學生學習的能力、培養學生探究與合作精神的能力、組織教學與評價學生的能力、教師自我反思與專業發展的能力,涉及教師倫理道德等品性”。[5]這些內容在一定程度上成為各大學教師教育專業的培養目標。
總之,州政府從法律和行政管理上為教師教育專業提供了一個基本的質量標準,這是保證教師培養有效性的一個基本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