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學校在法律上的歸類與定位,以及它相應的權利、責任、能力和無能力[7]。學校處於廣泛的社會關係中,而法律規範調整著社會關係網絡中的學校,因而,在不同的社會關係中學校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從我國現行的法律框架來看,義務教育學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有以下三類[8]。
(一)作為授權行政主體的法律地位
從學校作為教育機構對教師及學生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角度,學校具有授權行政主體的地位。義務教育學校作為履行《教育法》賦予的教育教學職責、對教師及學生進行管理的主體,具有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主體的身份和地位。因此,學校作為授權行政主體,對教師和學生進行管理,其管理行為必須遵循依法行政原則。
(二)作為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
從學校作為社會組織接受政府行政管理的角度,學校具有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學校具有依法自主管理內部事務、捍衛自己合法權益、參與國家管理以及對行政機關實施監督和提起訴訟等權利。同時,學校也相應地承擔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遵守國家憲法等各類法律法規、執行行政管理法規、接受國家行政機關委托代理執行的義務以及承擔違法後行政處罰等義務。
(三)作為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
從學校參與民事活動的角度來看,學校具有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具有民事權利並承擔民事義務。在教育民事關係中,學校與其他主體的地位是平等的。但是,義務教育學校隻是代替國家行使國家教育權,所以,國家會對學校的民事權利能力做出限製性規定。例如,《教育法》規定,諸如學校用地、國家投資的校舍房屋及設備、國家的撥款資金等國有資產隻能是國家所有。學校隻是依法享有對學校中的國有資產的占有權和使用權,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以任何原因改變其國有性質,做出挪用或占用等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