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是法律調整的對象,是經主管機關批準設立和登記注冊的教育機構,因此,學校是享有一定權利並承擔一定義務的社會組織。學校作為事業單位,它明顯區別於其他社會組織,公益性是學校組織的根本性特征。因為,教育事業的發展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教育事業必須麵向全體公民,對國家、人民和社會的共同利益負責,並且接受國家和社會的依法監督,所有辦學主體都應具有公共性,不應以營利為目的[6]。認清學校的公益性是理解學校法律地位的重要前提,校長隻有明悉義務教育學校在不同的社會關係中所具有的不同法律地位,才能保證其權力的正確行使,實現依法治校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