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義務教育學校實行校長負責製,法律賦予了校長對學校進行管理的權力。《教育法》明確規定:“學校的教學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長負責。”所以,依法治校就是要求校長遵守法定的管理權限,在其權限範圍內進行管理活動,不能越權行事,否則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一)校長權力的來源及其性質
義務教育學校校長往往是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政府直接任命,校長的權力主要是基於其受政府委托管理學校而產生的公共權力和委托權力;同時,校長依法享有對學校的人、財、物等公共教育資源進行支配的權力,管理學校教育教學事務的權力等,因而,校長權力也是一種製度權力和職位權力。
一方麵,校長權力是一種公共權力,具有公共性。校長受政府委托而管理學校,其權力來源於整個國家的公共權力體係,是一種公權力而非私權力;從權力行使的目的來看,是為了使更多的人接受更多、更好的教育,提高全民族的素質,為國家和社會培養人才。基於義務教育學校的公益性以及校長權力的公共性,這種權力是不可放棄的或自由選擇的。
另一方麵,校長權力也是基於其職位的一種職權,它是由國家的教育法規和教育政策所確認和賦予的。校長的權力與其職位密切相關,具有強製性,權大則力大。這種製度性權力隻與職位相關而與校長個體無關,也就是說,必須要在其位,才可能有其權。當然,校長權力是一種學校的內部“管理權”,校長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對教師和學生進行相關製裁,所以,其權力的實現是以師生的服從為條件的。
(二)校長依法行使其權力的基本原則
權力,通常被認為是通過影響他人行為以實現自己意圖的能力。校長權力是基於職位的公權力,因此,校長權力行使的目的隻能是為了公共利益,為了保障學校、教師及學生等權益的實現。我國實行校長負責製,就是為了讓校長有職有權,從而保障行政命令通達、行政管理高效。目前,校長權力主要包括決策權、教學管理權、人事管理權、財經管理權以及協調公共關係權。決策權指校長對學校行政工作中重大問題的最後決定權;教學管理權涉及校長對課程的編製與實施、教學的開展與評估等所擁有的管理權;人事管理權包括對學生和教職員工的人事管理權;財經管理權是指校長在學校的財政預算、資產設備采購與維護等財務管理方麵的權力;協調公共關係權是校長在內部關係協調以及處理學校與政府、學校與社會等方麵的權力。依法行使好每一種權力都是校長依法治校的具體體現,也是實現科學民主管理的重要表現。然而,權力的擴張性是權力的本性,羅素說過:“愛好權力,猶如好色,是一種強烈的動機,對於大多數人的行為所發生的影響往往超過他們的想象。”[9]權力欲是產生權力腐敗的根源,“權力意誌根植於統治他人受其影響和控製的欲望之中”[10]。因此,作為依法治校的校長,在行使其權力時一定要注意在法治權限內,不能越權行使,更不能違法行使。校長要做到依法行使權力主要應注意以下幾條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