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校長雖然知道自己是組織人際關係衝突的協調者,但卻並不明確自己在這一過程中應具體定位成什麽角色。借鑒國外學校管理模式發現,很多國家的中小學校長在麵對同樣問題時,更多地將自己作為群體的一員來處理。例如,美國的中小學校長善於演繹“傾聽者”的角色,當麵對衝突時,他們往往通過以下程序步驟來解決:①要求雙方陳述相互衝突的立場;②請求群體成員們陳述出他們相互對立的立場;③如果衝突依然存在,就與群體成員一起澄清他們;④要求群體成員們陳述出他們的觀點的正當性;⑤請求群體成員舉出另外一種能綜合、折中或者超越衝突的觀點,如果沒有的話,就要重申成員們的觀點,並進一步確認沒有取得解決方案的原因。盡管校長將自己定位為“傾聽者”會使衝突協調時間變長,但是這往往可以達到較好的協調效果,甚至收到校長與教師關係變得十分融洽這樣的未預期效果。但反觀我國中小學管理的實際,校長往往事務纏身,更要承擔學生升學壓力,因此,在麵對衝突時,常常扮演“法官”或是“家長”的角色,為對立雙方進行“裁判”或是幹脆“各打五十大板”。這種簡單的處理方式,並沒有實現衝突的協調,而隻是將衝突擱置,甚至是激化了衝突,使顯性衝突變為隱性衝突,使暫時性衝突變成持續性衝突,更不利於和諧人際氛圍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