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校的前提條件是“有法可依”。隨著我國教育法律體係的不斷完善,無法可依的狀況已經得到改善,“有法可依”的前提已基本具備。在此前提下,“有法必依”則成為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依法,不僅要求校長依照或根據法規政策進行學校管理,更加強調校長“必須”和“應當”根據法規政策進行學校管理。“必須”“應當”是依法治校實質性的內涵,是對校長依法治校最基本的要求。也就是說,依照法規政策對學校進行的管理不是我們可以依據自己的偏好進行選擇的,而是必須這麽做;不是因為我們感到對自己有好處的時候就用它,感到對自己有束縛的時候就不用它,而是必須持之以恒地將“法”作為最高的權威和進行學校管理最根本的依據,這是“法治”邏輯的必然要求。當然,“必須”和“應當”這麽做,是指我們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辦事,同時要避免將“依法治校”等同於“以法治校”和“以罰治校”。因為,“以法治校”完全將法律視為管製的手段,是法律功用化、工具化和機械化的體現,它與“依法治校”強調的運用法律思維模式管理學校,體現學校管理中的法治精神是背道而馳的。“以罰治校”是指學校用各種懲罰手段對學生和教師進行管理,學校不是一級行政單位,因而不擁有法律法規所授予的行政處罰權。所以,“以罰治校”是對法律的片麵性理解,它不僅不是依法治校,而且這種行為本身就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