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簡而言之就是依法管理。現代社會和傳統社會在教育管理上的不同就在於實現了從人治到法治的轉變,國家對教育的管理擺脫了過去那種僅靠經驗進行管理的方式,轉變為以運用法律為主。因而,學校管理中的隨意性不斷減少,科學性和規範性不斷增強,依法治校也成為現代學校管理的首要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下簡稱《教育法》,1995年)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遵守法律、法規”“依法接受監督”是學校以及其他教育機構應該履行的義務。堅持依法治校,一方麵有利於學校規範、科學地管理,形成依法決策、民主參與的現代學校製度;另一方麵,也有利於提高全校師生員工的法律素養,形成學校良好的法製環境,實現依法育人的目標。
要堅持依法治校,必須正確理解依法治校的內涵。首先,從“依法治校”字麵的解釋來看,“依”就是“依據”“根據”的意思,而“法”則指學校管理所依據之法。“法”是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由國家製定或認可,並且由國家強製力保證實施的調整人們行為的社會規範。“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法”是指由國家製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製力保證實施的各種行為規範的總稱,也就是整體或抽象意義上的法律;狹義上的“法”是指具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在我國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按照法定的程序製定和頒布的規範性文件,即具體意義上的法律[1]。依法治校所依據的“法”應從廣義的角度來理解,它既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也包括國務院和原國家教委發布的行政法規和規章等。以我國的教育法律體係為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包括以《憲法》為依據製定的《教育法》《義務教育法》《職業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學位條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教師法》七個教育部門法。廣義上的“法”除了上述這些規範性文件以外,還有國務院發布的各種教育行政法規(如《學校保護條例》《教育督導條例》《教師職務條例》等),以及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政府規章[2]。當然,依法治校的“法”不僅包括專門的教育法律、法規和規章,還包括《憲法》中有關學校教育的內容,以及其他與學校教育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製度等規範性文件。所以,依法治校就其字麵意思而言,是指嚴格依照或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製度來開展各種教育教學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