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樹立“校長負責”的高度責任意識
1.落實《中小學校崗位安全工作指南》
為深入貫徹《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進一步提高中小學安全教育和管理水平,指導中小學校明確並落實安全工作職責,解決中小學安全工作“做什麽,誰來做”的問題,教育部組織有關專家在梳理研究現有法律法規和大量學校製度的基礎上製定了《中小學校崗位安全工作指南》(以下簡稱《指南》)。《指南》力爭涵蓋學校的所有崗位和安全工作的方方麵麵,但各地、各學校之間客觀存在諸多差異,崗位設置也有所不同,《指南》所設定的崗位職責隻是一般性的。各校在使用《指南》時要結合實際進行補充、細化或適當調整,既可以一人多崗,有的崗位也可以一崗多人,總的原則是學校安全工作的所有職責都有人承擔,不能出現有的工作無人負責的情況。學校要對照《指南》,進一步明確本校各個崗位的安全職責任務,健全學校安全管理製度,落實各項製度措施,切實將安全教育和管理融入學校日常工作的各個環節,確保廣大師生安全,確保校園和諧穩定。
2.按級別設立不同安全事故的處理預案
針對校園安全管理工作長期性的特點,學校在配備組織機構過程中,首先,應成立由校長、書記、教導主任和骨幹教師等組成的校園安全領導小組,負責貫徹、監督、實施安全管理的各項製度與措施。其次,學校要建立與學校安全相關的工作機構。如在保衛處設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辦公室,在後勤處設立設施安全管理辦公室,在學生處設立活動安全管理辦公室。同時,學校應在各部門的職責中加入安全管理責任內容,要明確安全管理的主要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同時還要明確協管部門和協管責任人,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簽訂學生安全管理責任書,以使安全管理工作“時時有人管、處處有人抓”。最後,要建立重大事故和安全隱患報告製度,使各部門間形成健全的信息網絡體係,及時排查和發現安全方麵存在的問題,能夠解決的要采取措施及時解決,不能解決的要向學校及時報告,不得遲報、瞞報,貽誤處理時機。學校安全領導小組要定期或不定期對校園安全情況進行檢查,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