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章程和各項管理製度是實施依法治校的重要前提。依法治校的一個重要方麵就是要使法律成為學校內部管理的一種有效管理手段,促進學校管理的自製化、規範化,保障學校管理工作的有序、高效。《教育法》規定學校必須要有章程,學校的權力既來自法律規定,也來自學校章程。學校章程是學校在解決實際問題時有章可循的重要保障,可以說是學校的“憲法”。學校章程是學校的組織規程和活動準則,它不能與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相衝突。校長必須處理好學校規章製度與國家法律法規的關係。也就是說,校長必須在教育法規政策規定的範圍內,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依法製定學校章程。教育部《關於加強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幹意見》指出:“學校要依據法律法規製定和完善學校章程,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後,作為學校辦學活動的重要依據。”依法製定學校章程,保障學校有依法辦學的依據,讓有關部門能依法監督學校的辦學行為,最終實現依法治校的目的。
校長必須完善學校內部各種管理製度,即學校的各種規章製度。這些規章製度是學校為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和秩序而依法製定的,是教職員工和學生應當共同遵守的行為規則和辦事規程。製度規範既有實體性規範,也有程序性規範。任何實體性的目標都要借助公正的程序來落實,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保障。因此,校長在完善內部管理製度時,必須注意除了強調管理和決策內容的科學性之外,還應高度關注管理與決策的程序是否合法,進一步規範學校的辦事程序。例如,校長應注意學校招收製度的程序合法性和透明性,將招生規模、收費標準和收費項目等事宜對學生、家長和社會公開;校長應建立和規範教師和學生的申訴渠道,以保障師生的合法權益等。總之,隻有將實體性規範放在程序性的邏輯框架中,才可能真正實現其實踐意義,從而促進學校內部管理製度的不斷完善與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