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的製定程序應當包含前期調查、立項審批、確定參加人員、起草、征求意見、審議、公布實施、後續評估八大環節,各環節之間有其內在聯係,缺一不可。
(一)前期調查
在正式起草之前,學校首先要做好充分的論證與調研。通過傳達上級精神以及學校發展目標和規劃等,詳細告知師生規章製度設計的意義,讓其對規章製度的內容有所了解,從而達成“治校”共識。為此,學校應按期編製計劃,相應的規章製度設計部門應廣泛聽取師生意見。其中,座談會、論證會和聽證會是收取意見的主要途徑。
(二)立項審批
立項審批是指規章製度在經過設計部門充分論證後,由相應的法規部門進行資格與內容審核,對不符合程序的規章製度予以廢除,對符合程度的規章開始進行起草。從這個意義講,立項審批是提前發現規章製度不足的有效途徑。
(三)確定參加人員
師生作為規章製度的重要主體,在設計之初必須有他們的參與,才能保障規章製度設計後的順利執行。學校應轉變舊有觀念,鼓勵師生員工反映意見、建言獻策,從而減少執行過程中的抵抗情緒,並防止虛設規章製度。從教育的目的來講,規章製度雖是對教職工和學生的一種行為約束,但其本身也是維護學校利益必不可少的,參與本身就是一種教育活動。
(四)起草
在民主意見的基礎上,起草工作逐步開始。規章製度起草應有明確的目的和主體,以及執行的具體步驟。文字表述應準確,不可過於抽象,如“教師要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發展”的表述就過於抽象。這就要求在起草文件的過程中盡量使用可評估的量化概念,或圖表範式來表達規章製度,便於理解和掌握。隻有形成規範文本,使其具有較高的權威性,才有利於規章製度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