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性原則
目的性原則體現了“以人為本”的教育要求。“以人為本”要求學校主體在製定規章製度時,應確保每一個學生享有公平的權利,這不僅是學校教育的起點,也是各項活動所要達到的終點。在這裏,我們反對任何外在的評價體係來衡量個體活動的意義。從另一角度看,學校規章製度建設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充分實現人的自由與平等,促使個體享有平等的對待,包括對學生學習、教師教學、行政人員等的公平對待。
目的性原則是學校賴以建立並在自身運作過程中時時體現的價值體係,它真實反映了教育本質、教育規律和時代要求的價值觀。它既是規章製度建設的出發點,也是規章製度建設的歸宿。
(二)合法性原則
合法性原則應是學校製定規章製度的基本要求,因為規章製度的設計不能與法律、規章和法規等相互衝突,必須要在法律或法規允許的範圍內來製定。學校規章製度在某種程度上說就是學校內部自行製定、實施的政策,它應是國家和地方政府相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具體化。雖然,學校規章製度具有一定差異性,但其製定的基本精神必須是一致的,任何違背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學校規章製度都是違法的。基於此,學校規章製度的設計必須以合法性為原則,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要求。
伴隨依法治校的深入,不同層級的行政機關享有製定有關學習教育管理的法規、規章等規範性文件的權力,這些機關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及其教育主管部門和地方權力機關或教育行政機關。針對和現行法律和法規內容相抵觸的學校管理規章,學校應在相應法律的指引下,將其廢除或停止,以保障學校規章製度的法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