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複雜多變的環境,現代學校管理規章製度不能一成不變,要趨於多樣化。為此,規章製度的效力和適用範圍亦有所不同。根據其地位和作用的差異,可將其劃分為以下兩類:基礎性管理規章製度、一般性管理規章製度。
基礎性管理規章製度是指法律規定的各個學校都必須設定的事項,若缺少則學校無法創辦和運行。一般性管理規章製度是指各個學校根據具體情況,依法必須在製度中加以規定的事項,如不規定將直接影響學校的日常管理。
(一)基礎性管理規章製度
學校基礎性管理規章製度是指那些對學校各個部門、各個環節都起指導和決定作用的製度。我國現行的中小學基礎性管理規章製度,主要是根據國家的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規和教育行政規章的各種規定與要求確立的,如校長負責製、教職工聘任製和評審晉級製度等。
1.校長負責製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三十條規定:“學校的教學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長負責。”校長負責製是指校長應成為學校的法定代理人,由政府主管部門認定並能領導和承擔學校全麵管理工作。校長負責製作為學校一項基礎性管理製度,是我國教育體製改革的要求,有助於發揮校長及其職能部門的積極性,形成科學的領導機製與管理結構。
2.教職工聘任製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明確規定:“積極推行人事製度和分配改革製度為重點的學校內部管理體製改革,在合理定編的基礎上,對教職工逐步實行崗位責任製和聘任製。”實行教職工聘任製度,目的在於深化人事製度改革,建立雙向選擇、能上能下、能高能低、能進能出的競爭激勵機製,保障用人單位與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其內容主要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明確教師的權利和義務;規定不稱職人員的辭退辦法;在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建立教師聘任爭議調解製度;規範聘任工作程序;拓寬人員流動和安置渠道,妥善安排未聘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