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課程改革呼喚校長課程領導力的提升
從中外課程發展的曆史來看,為數不少的課程改革並沒有達到令人滿意的效果。如20世紀五六十年代的美國新課程改革,專家學者們自以為課程改革計劃設計得非常完滿,但課程改革的方案卻以失敗告終,其經驗和教訓值得我們深入地研究和思考。當時美國的課程管理體製應是改革沒有成功的一個重要原因,它把真正處於教學第一線的教師排斥在課程方案的製訂工作之外。對於校長和教師來說,他們隻是課程改革方案的監督者和執行者,沒有資格參與課程的製定,在整個課程改革的過程中,學校沒有什麽話語權。而我們今天的中小學,已經實現了三級課程管理體製,課程教學的權力得到下放,校長的課程領導權力也得以擴大,隨之對校長的課程與教學的領導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三級課程管理體製要求校長提升課程領導力
西方近兩百年的課程發展史表明,一個國家的課程行政管理體製,影響和決定了這個國家的課程開發和校本課程開發的過程和結果。同時,國家的課程行政管理體製也決定了國家、地方和學校在課程決策上的權力分配結構。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國家、地方和校本三級課程管理製度,實現了課程的集權和分權的結合,增強了課程對地方、學校以及學生的適應性,這種三級課程管理政策的實施,為課程適應地方經濟、文化發展的特殊性,滿足學生個性發展的需要,以及體現學校辦學的獨特性,都創造了良好的條件。
在這種三級課程管理體製下,學校改變了在以往課程發展中的被動執行者的角色,被賦予一定的課程權力。落實這部分權力,離不開校長的課程領導。校長是一所學校行政、業務工作的最高領導者,擁有對學校最直接的管理權限。然而,我國中小學校長的課程領導角色長期被忽視,人們更多關注的是校長作為行政領導者的角色。校長履行的主要是一種管理的職責:對學生的管理、對教師教學的管理。當然,這是對校長的一般要求,也是從教育行政的角度對“校長”這一概念的傳統界定。而要成功地擔負起這個責任,就必須提高校長的課程領導力。[1]課程領導對校長而言是一個全新的課題,也是一個極大的挑戰。如何提升校長的課程領導力,是教育理論與實踐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也更需要校長本人去深入思考和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