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學校發展規劃進行督導評估的根本目的,在於促進學校的整體發展和辦學水平的提高。近年來各地的實踐也證明了督導評估尤其是發展性督導評估在促進學校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對學校發展規劃開展發展性督導評估有利於素質教育的實施、有利於學校的可持續發展、有利於調動學校的辦學積極性、有利於督導者和被督導者之間的互動。發展性督導評估的內容主要包括對教育成果的評價、對學校教育增值的評價、對教學業績的評價和自我評價、對教師的綜合性評價等。發展性督導評估的實施包括:製訂督導評估方案、製訂發展目標、開展過程性評估、學校進行自評估、督導評估和督導複查等環節。[17]
我國正在逐漸建立和完善對各級各類學校辦學的督導評估製度。2012年9月國務院正式頒布了《教育督導條例》,對教育督導適用範圍、教育督導的原則、教育督導機構、督學、教育督導實施及其法律責任等方麵做了明確規定,構成了完整規範的體係。該條例主要有以下特點。
第一,明確了督導機構是人民政府的機構。教育督導機構在中央是國務院的督導機構,在地方是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這為改變當前大多數教育督導機構隻是教育行政部門內設機構的狀況提供了法律依據。
第二,明確了督導機構獨立行使教育督導職能。教育督導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獨立行使職能,強化了教育督導機構和職能的相對獨立性,為建立與教育決策、執行相互製約又相互協調的教育行政監督製度提供了法律依據。
第三,擴大了教育督導的範圍。過去教育督導的範圍主要是基礎教育,督導的對象主要是中小學校。而現在明確把各級各類教育納入督導範圍,督導對象擴展到下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各級各類學校和教育機構,實現了全覆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