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發展性教育督導評估的理念,教育督導部門需主要進行以下三方麵的督導評估。
(一)診斷性督導評估
審核、認定、應答學校三年發展規劃是教育管理的一項重要工作,審核、認定過程也是學校與教育行政管理部門雙方承諾的過程。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教育督導部門參與,對學校的發展現狀和學校製訂的三(五)年發展規劃進行審核認定。
(二)形成性督導評估
在學校三(五)年發展規劃實施過程中,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與學校的溝通聯係,教育督導部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學校年度發展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評估,教育督導部門還要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隨訪督導,每年年末向學校下發《督導評估反饋意見》。
(三)終結性督導評估
三(五)年發展規劃期滿時,教育督導部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組成督評隊伍,按基礎性指標、發展性指標對學校整體發展目標達成度進行全麵的價值判斷,對學校的發展態勢及績效做出客觀的終結性評估。[11]
一般而言,督導評估指標主要包括:基礎性指標和發展性指標兩大類:
(一)基礎性指標
從指標的大類(即“一級指標”)上分,大致可涵蓋:“辦學方向”“學校管理”“隊伍建設”“德育工作”“教學工作”“體(育)衛(生)藝(術)科(學)工作”“教育科研工作”“語言文字和檔案工作”“後勤保障”等。每個大類下還可以分解成若幹個“二級指標”。由於各地區的學校發展存在差異、不平衡,所以,督導部門應從學校發展的現狀出發,有針對性地選擇評估的基本觀察點(或稱“三級指標”)。
由於國家的法律法規具有相對穩定的特點,因此,“督導評估基礎性指標”也是相對穩定的。但需強調的是,“督導評估基礎性指標”應保持與時俱進、開放性等特性。當教育法律法規被修訂或有新的教育法律法規出台時,“督導評估基礎性指標”必須及時地遵照新法律法規進行補充或修訂。如應根據修訂後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教育部、國家體育總局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學校體育工作,切實提高學生健康素質的意見》以及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等,及時對督導評估指標做相應的修訂,以體現新的法規要求和政策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