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內部監測之外,對學校發展規劃的外部督導評估工作也是規劃執行過程和執行結束後必不可少的環節。如果沒有外部的督導,學校發展規劃的實施工作就沒有來自外界的壓力、影響與支持,也難以獲得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教育督導部門以及有關專家的指導,也難以獲得有用信息和各種資源。因此,外部督導評估是加強學校發展規劃宏觀管理、實現教育監督、促進學校規範辦學、依據學校發展情況做出綜合判斷的重要手段。
傳統的學校督導評估在特定的時期有其特定的意義,但隨著時代的進步、教育的發展,這種評價的局限性顯得越來越明顯,尤其在評價功能、評價內容、評價主體、評價方式等方麵,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現代學校發展的需要。[8]隨著教育改革的深入和學校辦學自主權的擴大,發展性督導評估越來越受到學校、政府乃至大眾的重視與采用。上海市人民政府督導室在《發展性督導評估實現了學校自主發展》中較早地給出了發展性督導評估的定義:“發展性督導評估是以現代教育發展觀為指導,以促進學校發展為目的,以學校發展過程為對象的評估,它關注學校的發展目標和潛力,注重診斷發展中的問題,尋求學校發展的關鍵因素,從而發現和判斷教育價值、得到教育增值的過程。自我約束、自我監控、自我調整能力的大小是評估學校自主辦學能力的重要指標。”[9]
由上述定義可以看出,它是一種非常契合學校發展規劃目標的督導評估方式。采用發展性督導評估學校發展規劃的製訂與實施,需要構建以下運行機製。
·對學校發展規劃進行評審的運行機製(規劃預審)
由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教育督導部門參與實施。對學校發展規劃文本的發展性、科學性、適切性、可行性進行審核認定,旨在使規劃能更有效地實施。建立督學責任區,明確督學的工作任務與職責,進行合理分工,由責任督學指導學校發展規劃的製訂。建立學校發展規劃評審標準研究組,協同教育行政部門製訂審核認定的具體標準。建立隨訪製度,熟悉學校發展現狀,做好學校發展規劃製訂的指導服務工作,深入學校了解規劃製訂的民主性,教職工對規劃的知曉率和認同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