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善現代教師資格製度
首先要完善有關教師資格的相關規定。一是提高教師資格學曆要求。隨著教育事業的發展,尤其是教師隊伍的發展從注重數量向注重質量轉變,應該提高取得各級教師資格的學曆要求。但這種提高是對於全國整體範圍而言的,對於我國經濟和教育發展十分落後的地區,應該首先要求從教人員的學曆水平達到目前的規定;二是完善教師資格分類與分級。為了體現教師資格的專業性,應在目前按照教育層級進行分類的基礎上進行如下調整:①對於不同的學科專業進行區分;②對於實習指導教師、兼職教師以及外籍教師加以覆蓋;③對普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和高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進行區分;④實行專門的特殊學校教師資格;⑤根據從事教育工作的年限和教學水平實行級別區分;三是明確教師資格的使用範圍,不同教育階段和類型的教師擁有不同形式的教師資格證書,不同學科分類的教師應有不同分類的教師資格證書,並可考慮不同地區差異性地設計地區性教師資格證書。
其次要規範教師資格證的獲得。一是要明確教師資格標準,國家應以法律、法規的形式明確教師資格標準。教師資格標準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麵的內容:師德標準、健康標準、文化素質標準、專業知識標準以及教學技能標準。對於每一項標準應該清晰表述其內涵及條件,並設定其具體的衡量標準。二是要完善教師資格證考試,教師資格證考試應該在國家的統一規定和領導下,由各省分別實行。國家負責考試大綱的出台與修訂,各省負責考試的具體組織與實施。考試內容應以教師資格標準為導向,除教育學、心理學的基礎知識外,還應該增設學科專業知識、教學技能以及師德修養等內容的考核。考試應對所有符合條件的報考者一視同仁,不應對師範生與非師範生區別對待。三是要增設教學實踐考核環節。申請者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後,應該進行為期一年左右的教學實踐,以提高考生對於教學的適應能力及實踐能力。考生經實踐考核通過後,才能正式取得教師資格證書。教學實踐環節應在專門的教學實踐基地進行。實踐基地的選取應在國家的統一規定下,由各地區結合本地實際安排。四是要推行教師資格定期注冊製度。取得教師資格證的教師應定期對教師資格證進行注冊,未定期注冊的教師資格證自動失效。資格證注冊的時間與形式應在國家的統一領導下由各省組織實施。資格證注冊的時間可以根據任教期限的長短進行區分,初任教師可以每1~2年注冊一次,教齡較長的教師可以每3~5年注冊教師,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教師,也可以免注冊。教師資格注冊不應流於形式,而應該將同一定的考核與培訓要求結合起來。考核內容可以包括師德修養、專業素質、教學技能、實踐狀況等方麵。經過考核的教師應經過一定水平、一定時間的培訓後才可完成教師資格證書的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