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圖1-1-14所示,在2017年教育網絡輿情事件中,追究刑事責任、批評教育與經濟責任賠償構成了問責方式的三大主體,在所有問責方式中占比總和約達83.9%,三者比例分別約為45.7%、25.9%和12.3%。免職、停職、撤職以及行政記過所占比重較低,分別約為7.4%、4.9%、2.4%與1.4%。
圖1-1-14 2017年中國教育網絡輿情事件問責方式分布圖
數據來源:湖南大學輿情數據采集係統
我們將教育網絡輿情事件的輿情類型與問責方式進行交叉分析(見附錄三),發現追究刑事責任與批評教育這兩種問責方式幾乎被運用在所有類型的輿情事件中。其中,追究刑事責任這種方式最常在非正常傷亡類輿情事件中使用,在所有運用這一問責方式的輿情事件中占比最高,約為32.4%。這是因為在所有類型的輿情事件中,造成人員傷亡為最嚴重的後果,需要以追究刑事責任懲治違法行為。例如,2017年1月時,已遭7年校園暴力的16歲少年捅死同學複仇,最後因故意傷人致人死亡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
此外,在所有通過批評教育進行問責的輿情事件類型中,校園管理類和學術不端類輿情事件運用這一方式最為頻繁,運用比例均為33.3%。校園管理類輿情事件涉及的多為學校的日常管理事務,並且事件主體以學生居多,因此較常采用批評教育這一問責程度較輕的方式。在學術不端類的輿情事件中,運用批評教育這一問責方式則比追究刑事責任高出了4%。
顯然問責方式視輿情事件的具體情況而定,較為重大的輿情事件在問責時往往數罪並罰。以湖南省科技廳多名幹部騙取科技專項資金事件為例,由於涉案金額巨大、社會影響惡劣,相關責任人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40萬元,追繳違法所得171.2萬元。
負麵的教育網絡輿情事件發生後,社會公眾往往反應強烈,情緒激動。及時、準確地落實責任主體,不僅有助於安撫公眾情緒,平息輿情,而且能讓相關人員引以為戒,起到良好的懲戒效果。並且一次次的問責也能推動問責機製的建立,以期從製度層麵杜絕類似事件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