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教育改革開放40年:終身教育卷

二、其他激勵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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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經費保障,我國還在時間保障、與其他製度的銜接等方麵探索終身學習激勵製度。例如,20世紀90年代以來,北京、天津、河北、福建、廣東、浙江等省份先後出台了有關繼續教育的專項法規,對脫產學習進行了規定,每年為50~90學時不等。

2010年,《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提出健全繼續教育激勵機製,推進繼續教育與工作考核、崗位聘任(聘用)、職務(職稱)評聘、職業注冊等人事管理製度的銜接;鼓勵個人多種形式接受繼續教育,支持用人單位為從業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提供條件。

2010年,《上海市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提出健全繼續教育激勵機製,探索實施在職人員帶薪繼續教育假製度。

2012年,教育部《關於加快發展繼續教育的若幹意見》提出:要著力加強繼續教育激勵製度建設,特別是在關係國家經濟命脈、人民生活與生命安全的專業和行業領域要建立健全繼續教育的激勵機製;實施繼續教育和勞動人事製度溝通與銜接的製度;健全就業準入製度和崗位培訓製度,嚴格實行技能技術崗位勞動者持證上崗;進一步完善各類職業資格證書、技能等級證書定期更新與繼續教育相結合的管理製度,將從業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狀況作為各類證書定期注冊的重要條件,把參與繼續教育的學習經曆和成果與崗位聘任(聘用)、職務(職稱)評聘、職業注冊等人事管理製度相銜接;實行帶薪繼續教育假製度;定期表彰為繼續教育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1] 黃複生、吳遵民、魏誌慧等:《構建終身教育體係的政策、法規和製度(國外篇)》,載《江蘇開放大學學報》,2016(3)。

[2] 王海東:《學習成果認證製度研究》,143頁,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