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終身教育法律法規
20世紀80年代,在改革開放的大背景及國際社會對終身教育的大力提倡與推動下,我國引入終身教育理念,與我國已經開展起來的掃盲教育、工農教育、職工培訓等成人教育實踐活動相互影響、相互促進。20世紀90年代初期,隨著終身教育的不斷推進以及理論研究的不斷深入,終身教育逐漸從一種理念的提倡走向政策化、法製化的軌道,並成為國家推進的重要發展戰略。1993年,國務院頒布了《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首次在國家教育政策文件中提到“終身教育”;199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則更明確地規定,要“建立和完善終身教育體係”。由此,終身教育被寫入國家教育基本法,得到了法律的正式認可與規範。20世紀90年代末到21世紀初政府製定的一係列重大教育政策,都將發展終身教育、構建終身教育體係作為教育改革乃至國家改革的重要目標與努力方向。[1]例如,黨的十六大報告、十七大報告、十八大報告都提出要“完善終身教育體係”“建設學習型社會”。黨的十九大報告進一步明確“辦好繼續教育,加快建設學習型社會,大力提高國民素質”。
雖然我國尚未出台國家層麵的終身教育法律,但出台了一些與之密切相關的教育法律法規,如《關於加強職工教育工作的決定》(198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1996年),以及推進多個人才領域繼續教育發展的計劃和政策措施。21世紀以來,一些地方政府對終身教育立法的支持與推動,例如福建省、上海市、太原市、河北省、寧波市等省市已頒布地方終身教育法規,從法律層麵對終身教育的實踐活動予以推進與保障,這也可以視為終身教育從政策轉向立法的開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