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教育改革開放40年:職業教育卷

五、不斷提高城市教育費附加用於職業教育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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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國務院關於大力推進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規定:“城市教育費附加安排用於職業教育的比例不低於15%,已經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地區不低於20%,主要用於職業學校實驗實習設備的更新和辦學條件的改善。”2005年10月,《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將城市教育費附加用於職業教育的比例提高,要求:“從2006年起,城市教育費附加安排用於職業教育的比例,一般地區不低於20%,已經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地區不低於30%。”2014年《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決定》進一步提出,地方教育附加費用於職業教育的比例不低於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