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教育改革開放40年:職業教育卷

第四章 職業教育財政改革與資助體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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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提出“通過多種渠道依法籌集發展職業教育的資金”,在政府投入方麵,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製定本地區職業學校學生人數平均經費標準……職業學校舉辦者應當按照學生人數平均經費標準足額撥付職業教育經費。各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用於舉辦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財政性經費應當逐步增長。”

隨後,1998年國家教委等印發《關於實施〈職業教育法〉加快發展職業教育的若幹意見》進一步提出:“職業教育經費應通過各級政府財政撥款,行業組織、企事業組織及其他用人單位合理承擔,舉辦者自籌,受教育者繳費等多渠道籌集。各級政府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應保證用於舉辦職業教育的財政撥款逐年增長。各級政府每年可安排一定數額的職業教育專款,專項用於支持職業教育的發展。”這進一步明確了要多渠道籌措職業教育經費以及政府的財政投入責任。同時,該文件提出:“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可按生均培養成本的一定比例,對接受中等以上職業學校教育和接受職業培訓的學生收取學費。收取項目、標準和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製定。”鼓勵職業學校興辦校辦產業創收,鼓勵企業和社會捐資助學,興辦職業教育。

政府財政預算內教育經費、學雜費收入、各級政府征收的教育附加稅和校辦產業收入等是我國職業教育經費的幾大主要來源。總體而言,經過多年的探索和實踐,我國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以政府投入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其他多種渠道籌措經費的成本分擔機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