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教育政策工具不充足,造成職業教育政策執行失效、不完善等問題。政策工具可分為自願型工具、強製性工具和混合型工具。以1985年《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製改革的決定》、1996年《職業教育法》、2002年《國務院關於大力推進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2005年《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和2014年《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決定》這五個重要政策文本為例,可以發現當前我國職業教育使用的政策工具較為單一。
從政策工具的作用對象來看,主要涉及政府機構、學校和學生,以學校為主。從我國職業教育所使用的政策工具的種類來看,主要以強製型工具和混合型工具為主,自願型工具相對較少。
在強製型工具上,主要借助規製、命令性和權威性工具,規範改革內容和試點項目的開展,並直接提供工具,提供財政支持和組織服務。強製性工具雖然操作性強、效率高,但過多的使用限製了改革項目的靈活度和參與主體的能動性,也會導致對各區差異考慮不充分或忽視不同情境。
混合型工具運用形式較多,但數量較少。信息與勸誡的運用最為頻繁,具體表現為鼓勵號召;補貼工具中主要運用了直接補助和財政獎勵兩種形式;誘因型工具主要是通過權力下放和社會聲譽的形式。混合型工具使用較少意味著行動主體缺乏動力。
自願型工具相對短缺表明我國職業教育的改革與發展尚未充分發揮家庭、社區和市場等主體的作用,一定程度上限製了職業教育改革的範圍。
從政策工具的作用對象來看,主要問題在於沒有主動發揮企業、行業的作用。職業教育改革需要政府、行業、企業和學校的合力協作,但當前職業教育改革基本隻考慮到學校和政府的角色,尤其是在推進校企合作和課程開發方麵,依舊將主要責任交給學校,而沒有發揮企業和行業這兩個極為關鍵的角色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