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2月20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於加強職工教育工作的決定》,強調了職工教育在現代化建設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職工教育逐漸受到重視。1983年,勞動人事部在北京召開了全國培訓工作會議,提出全麵推行“先培訓,後就業”的製度,1993年《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重申了這一製度,要求對未經培訓的已就業職工進行崗前培訓。1994年,《國務院關於〈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的實施意見》不僅提出要認真實行“先培訓、後就業”“先培訓、後上崗”製度,而且提出在全社會實行學曆文憑和職業資格證書並重的製度,並要求建立穩定的培訓製度。同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在第八章專門對職業培訓做出規定,確立了職業培訓的法律地位。[36]
在確立職業培訓法律地位的同時,1993年、1994年勞動部召開的兩次全國培訓工作會議提出了職業培訓改革的思路,即以勞動力市場為導向,以職業分類和職業技能鑒定標準為依據,以靈活的職業培訓和社會化管理的職業鑒定為重點,以職業競賽為推動力,發展職業培訓,提高勞動者的能力和素質。[37]這一改革思路至今仍有重要意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我國的職業教育體係是由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共同構成的,“職業培訓分別由相應的職業培訓機構、職業學校實施。其他學校或者教育機構可以根據辦學能力,開展麵向社會的、多種形式的職業培訓”。本節將對我國的職業培訓機構、教育者、受教育者的情況進行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