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職業教育形成了在國務院領導下分級管理、地方為主、政府統籌、社會參與的管理機製。[13]《職業教育法》規定,在多部門分工分管的格局下,職業教育的統籌協調權歸教育行政部門。《職業教育法》第十一條規定:“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職業教育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宏觀管理。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範圍內,分別負責有關的職業教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職業教育工作的領導、統籌協調和督導評估。”
統一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管理機製能夠充分發揮現有製度的優勢。第一,國務院相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校企合作的促進支持政策、服務平台和保障機製。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職業教育校企合作工作的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這樣便能從國家層麵強有力地統籌協調,為職業教育發展提供有利的發展環境。2004年,在國務院的領導下,由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部、國務院扶貧辦等相關部門參與的職業教育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製度建立[14],以解決職業教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發揮“集中力量辦大事”的體製優勢。2018年,教育部等六部門聯合發布《職業學校校企合作促進辦法》,明確校企合作實行校企主導、政府推動、行業指導、學校企業雙主體實施的合作機製。第二,積極發揮地方政府作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各自行政區域內校企合作工作的統籌協調、規劃指導、綜合管理和服務保障,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做好該地校企合作有關工作。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統籌、指導和推動該行業的校企合作。通過設立改革試驗區、允許地方政府探索創新、因地製宜出台具體實施辦法細則,如從1983年開始中德兩國在技術合作的框架內建立雙元製模式的企業培訓中心或職業學校;在教育部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下,蘇州、無錫等6個城市開展區域性探索;在3個職業教育研究所[15]的指導下多所職業學校開展典型實驗。[16]第三,在政府主導下發揮市場機製,引導和鼓勵社會參與辦學和管理。這樣便從國家層麵建立了統籌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各類部門,協調產業界與教育界、學校與企業的管理機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