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教育改革開放40年:政策與法律卷

一、初步建立教育法律體係,推動教育發展的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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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強調“抓緊草擬基本的教育法律、法規和當前急需的教育法律、法規,爭取到本世紀末,初步建立起教育法律、法規體係的框架”“加快教育法製建設,建立和完善執法監督係統,逐步走上依法治教的軌道”。為落實教育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中國教育立法全麵展開,教育事業也結束了無法可依的狀況,開始走上法製化的軌道。199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下簡稱《教育法》)是教育的基本法律,該法第一條將立法宗旨明確規定為“發展教育事業,提高全民族的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教育法》是我國教育體製改革成果的結晶,規定了我國教育的社會主義性質,確立了教育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強調了各級政府優先發展教育事業的責任,規定了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權利,確認了教育的公益性質,規定了教育事業的基本發展方向。它的頒布與實施是我國教育法製建設進程中裏程碑式的事件。

從1993年始,我國開始逐步建立起以《憲法》確立的基本原則為基礎,以《教育法》為教育基本法,以《學位條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199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以下簡稱《職業教育法》,199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下簡稱《高等教育法》,1998年)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民辦教育促進法》,2002年)六部教育部門法為核心,包括教育行政法規、部門教育規章和地方性教育法規、地方政府教育規章在內的教育法律體係。[5]教育法體係的建立,以及與教育密切相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以下簡稱《國防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以下簡稱《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簡稱《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等其他部門法的頒布實施,實現了教育領域的“有法可依”,同時也有力促進了教育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