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教育改革開放40年:政策與法律卷

二、以普及義務教育為政策目標,大力推動基礎教育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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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義務教育對於提高整個國民素質,促進經濟社會和城鄉協調發展,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現代國民教育體係和建設學習型社會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曆史意義。1980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普及小學教育若幹問題的決定》在分析普及小學教育的重要性以及教育在現代化建設中重要作用的基礎上提出,“在八十年代,全國應基本實現普及小學教育的曆史任務,有條件的地區還可以進而普及初中教育”。然而,中國是個發展中國家,卻承載著世界上規模最大的教育。人口多,底子薄,經濟落後,經濟文化發展很不平衡。特別是貧困地區多,人口居住分散,辦學條件極差。據不完全統計,20世紀80年代初,全國中小學危房占校舍總麵積的16%,其餘的校舍也多是土草房、老祠堂、破廟宇和舊民房。[6]1982年的全國人口普查報告顯示,中國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台灣省除外)的文盲和半文盲人口為235820002人,占總人口的23.5%。[7]

根據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新形勢,1985年《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製改革的決定》第一次明確提出在全國有計劃有步驟地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任務,決心用強力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實施義務教育,最緊迫的是經費問題。1986年《義務教育法》明文規定“國家用於義務教育的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並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在城鄉征收教育事業費附加,主要用於實施義務教育”。《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製改革的決定》也提出了教育經費的“兩個增長”,並且規定,地方政府教育撥款的增長也要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地方機動財力中應有適當比例用於教育,鄉財政收入應主要用於教育”。這一係列規定,是籌措實施義務教育經費的重要保證。